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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注销公司遇到的问题

请看以下案例☟案例一:2014年李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决定注销,李某在注销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未能顺利注销,因注销需要时间太长,久而久之李某忘记了继续对自己公司的注销,2017年李某就职所在公司因其突出表现决定给予其股份,但经过工商查询得知,李某因原企业未能注销,且已被吊销执照,李某也被工商拉入黑名单,所在公司无法给予其股份。案例二:张某和朋友2014年合伙创业,注册一个科技公司,期间因市场因素,决定暂不进行开展业务,公司也未按照工商和税务的要求进行维护,2016年年底市场大好,决定重新开展业务,但经过查询原公司已经被吊销执照,且再新注册公司的时候已经张某已被列如失信执行人,无法注册公司,造成无法开展业务。事实上,除案例显示的,不注销公司还有种种危害:1.工商税务黑名单公示公司不注销,放任不管,企业将会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 纳入异常经营名单后依然不处理,将会被吊销执照。2.面临罚款、滞纳金如果公司不注销,放任不管,税务一旦被拉入黑名单,若存在欠税或者流失发票的企业。纪录会长期保存在税务局的系统内,若后期再进行创业,纳税也会被追溯,必须补齐补缴,并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滞纳金。3.法人股东个人征信黑记录公司不注销被吊销执照后,原公司法人和股东一旦被征信体系拉入黑名单后,后期所有跟征信体系相关的业务都将无法进行办理,甚至无法出境或者移民。4.无法担任企业高管公司不注销被吊销执照后,原公司法人和股东,都将无法再进行注册公司或者担任公司的高管职位。5.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现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逐步在形成银税合作,公司不注销被税务拉黑后,原公司法人和股东因个人征信问题,银行不提供贷款。6.无法乘坐高铁、或者飞机,限制高消费公司不注销,放任不管,税务一旦被拉入黑名单后,若存在欠税或者流失发票的企业。纪录会长期保存在税务局的系统内,随着个人征信被拉黑,股东和法人将可能会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高消费。

认证相符也不让抵扣的两种情况

情况一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票案 例某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属于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份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问,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月抵扣?答 复当月认证,当月不得抵扣,次月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以抵扣。账 务(1)购进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2)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万元提 醒(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2)当月认证结果通知书中显示认证通过的进项数据,但不表示稽核比对通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要以稽核比对通过后的进项数据为准进行进项抵扣。(3)在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财务人员一定要做好进项与销项的匹配,避免导致当期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 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情况二新增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专票案 例公司2017年6月份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666万元(含税),增值税66万元,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问,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月抵扣? 答 复当月认证相符,当月不得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账 务(1)支付在建支出借:在建工程-房屋               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银行存款                 666万元(2)第13个月的时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提 醒(1)支付装修自有的办公楼支出没有超过房屋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当期抵扣;若是超过了房屋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必须分期抵扣。(2)财务人员要注意装修费占原值的比例,避免导致当期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税务】M级,纳税信用新增等级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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