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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

  • 颁发单位

    淮安市政府
  • 颁布日期

    2019-06-17
  • 发布日期

    2019-12-06
  • 浏览

    771
  • 申报

    0

政策摘要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调动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为我市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现对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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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淮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公办院校、人社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淮安企业,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分别给予公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1500/人、3000/人、4000/人培训补贴;在淮安企业一线工作且在淮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企业职工,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分别给予企业职工不超过2000/人、3000/人、4000/人培训补贴。不可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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