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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颁发单位

    淮安市财政局
  • 颁布日期

    2019-06-03
  • 发布日期

    2019-12-06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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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基础、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该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出台了《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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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基础、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出台了《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及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管理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资助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级财政予以资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和科技项目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尊重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何划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和年度使用方案,办理并督促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再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式,编制年度使用方案;负责科技项目受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支持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协调划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负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在项目申报时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在财政系统有无失信记录;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项目申报、实施、结题等过程中向项目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过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成果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承担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如实、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接受并配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结题等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立项评审活动的组织、绩效统计、信用录入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建设、科技咨询专家库建设、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等事项。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向有哪些?

 

按照既涵盖科技创新的主要环节和方面,又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设立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包括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服务能力建设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五个计划类别。

 

(一)自然科学研究计划: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旨在培养年轻创新人才,突出对年轻高层次人才申请项目的支持,强调探索性、前瞻性,强化对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持续支持,激发创新活跃度;

 

(二)重点研发计划:以应用研究与开发为主,旨在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强调解决重大实际问题,强调产学研协同创新。分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三个小类;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产业关键节点重大目标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为主,旨在整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创新服务能力建设计划: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重要民生等领域,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软科学研究计划:面向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需求,围绕科技创新相关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开展立足全局、面向决策需求的调查分析和实证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与支撑。

 

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市级科技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使用方向等。

 

四、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直接用于项目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支付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参与科技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主办会议,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

 

(一)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绩效支出: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五、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拨付方式?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无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不同特点及资助额度,可采取立项时一次性拨付、分年度拨付、后补助等方式。应当拨付的项目资金,市级预算单位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市级非预算单位直接拨付到承担单位基本户。

 

六、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经费下达等程序?

 

市科技项目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申报、定向组织、招标组织等。科技项目立项一般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编制工作可采取选题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项目预申报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县区(园区)、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明确项目申请范围、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项目指南自发布之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得少于30天。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专家评审(论证)。市科技局依据项目指南并结合项目受理情况,研究制定项目评审(论证)方案,明确评审(论证)内容、标准、程序等,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视频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并实行专家随机抽取、信用承诺、回避、轮换、保密等相关制度。

 

(四)项目下达。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下达。

 

(五)合同签订。项目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市科技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项目予以撤销。合同中的项目研究(建设)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参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期限等关键要素应当与立项文件保持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七、专项资金管理有何要求?

 

实行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管理,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备案制度、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建设)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以及项目需要延期、中止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变更申请应当书面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扩大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权。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在总预算不变和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应调整科研团队成员;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应当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进行一次;其他科技项目,均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市科技局主要依据项目合同开展验收结题工作,探索建立委托中介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的工作机制。专业领域相近或相同计划类别的项目,可以集中组织验收。市财政拨款30万元及以上项目验收应当有专项审计报告。审计中介机构由市科技局从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中遴选和委托,实行信用承诺、回避、轮换、保密制度。市财政拨款3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验收专家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和邀请,原则上从省、市科技咨询专家库选取,实行信用承诺、回避、轮换、保密制度。验收专家综合考察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形成评价意见和验收结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提交评价或验收的论文、专利等的数量除合同特别约定外不作为评价因素。

 

科技项目验收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结题、验收不通过、申请中止的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拨款渠道退回。采取后补助方式拨款的项目,验收通过的市拨经费按立项数全额拨付;总结结题的市拨经费按不高于立项数的实际发生数酌情拨付;验收不通过、申请中止的,市拨经费不予拨付。撤销或强制终止(中止)的项目,市拨经费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

 

制定市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指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市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市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范出具的市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

 

市科技项目管理中的立项评审(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重大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等产生的专家咨询费、专项审计费,由市科技局统一支付。

 

八、专项资金项目如何绩效评价和监督?

 

市科技局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依据《淮安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淮科〔2018〕159号),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题、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追究、处罚。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淮安市市级预算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淮财绩〔2016〕18号)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与调整的重要依据。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科技项目管理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项目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对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进度实施或难以完成的,允许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撤销或中止。对已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技项目预定目标的,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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